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层次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其在本科教学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本科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类归口保管。凡需永久或长期保管的教学档案交学校档案馆保管;需短期保管的档案由学院保管。
第四条 明确教学档案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专(兼)职教学档案保管人员,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教学档案。
第五条 建立教学档案保管、使用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方便查阅和利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借、复印、拆卷、涂改、批注、增删、抽页、剪裁和污损档案资料。
第六条 对需移交档案馆的档案材料,各档案生成部门应做好备份,原件交档案馆,自留复制件或扫描件。
第七条 学院教学档案的销毁必须符合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达到保管期限后经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人鉴定核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教学档案要登记造册,造册表须永久保存。
第三章 范围和期限
第八条 凡在本科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本科教学档案。
第九条 本科教学档案的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本科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文件。
(二)体现学校社会地位、声誉的有关本科教学活动成果的文件或实物,如获奖证书、奖状等。
(三)学院向学校或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的有关思政课教育教学的重要请示、申报材料和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用于认定学生学籍、学业情况的重要文档,如学籍异动文件、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等。
(五)反映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经历、业绩水平的重要资料,如课表、获奖文件、工作量核算表等。
(六)按照学校档案要求须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十条 本科教学档案保存期限从建档时间开始计算,按其保存价值分为永久保存、30年保存、短期保存。永久保存要求无限期地保存下去,短期保存一般保存5年以下。确定保存期的一般原则为:
(一)具有长远利用价值和史料研究价值的教学档案,应永久保存。
(二)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应按30年保存。
(三)在现阶段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可作短期保存。
(四)介于两种保存期限之间的,其保存期限一律从长。
第四章 归档流程
第十一条 形成与积累
(一)新学期开始后,由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附表目录集存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材料应齐全完好、字迹工整、格式统一,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整理组卷
根据材料的形成规律,按照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查阅的原则进行组卷。归档可以按照分年度、分项目、分期限等原则分别立卷。
第十三条 归档验收
(一)做好归档材料的记录,详细说明存档材料的名称、去向、存放地点、办理存档的时间。
(二)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要求者,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三)由档案馆保管的材料,要求纸质材料与电子文件同步移交。
第十四条 档案录入
(一)由档案馆保管的材料,按照档案馆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由学院保管的材料,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