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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12-05 09:36:0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行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我院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两级教学督导的功能。 

第二章 校级教学督导

  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以下简称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学院推荐师德高尚、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退休或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校级教学督导。 

  第五条 学院积极配合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  

第三章 院级教学督导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建立院级教学督导,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思政课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推进我校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由师德高尚、具备丰富的思政课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思政课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思政课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退休或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学院聘任,并报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安排,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学院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证校、院二级督导工作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为督导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教学基层组织、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团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教学基层组织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学院组织复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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