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研室设置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教研室的职能和任务,发挥其在教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设置原则。
(一)有利于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
(二)按课程设置教研室。
第二章 教研室的建制
第三条 教研室由相同或相关课程的教师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教研室设主任一名,人数超过十人的教研室可设副主任1人。教研室正副主任由各学院院长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开展教学和教学法的研究,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学校教学建设计划。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规范以及其他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
(二)认真抓好课程建设、编制及实施课程教学(含实习)大纲、教学日历;设计、编写教案、课件、习题集、试题库等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不断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加强教材建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选用马工程教材和各种教学参考资料。
(四)严密组织教学过程,认真组织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并在每学期末对本教研室所任全部课程进行考核与评估;对于出现的教学事故应及时处理并汇报。
(五)在各层次、各类型的教学工作中,都要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书育人活动。
(六)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讨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效果,研究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组织试讲、观摩教学和相互听课,检查教学质量,审查考题与评分结果,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撰写教学法论文。
(七)在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能力培养诸方面,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八)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研室的学术水平。
(一)研究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学术梯队。
(二)确定科研方向,制定和实施科研计划,积极争取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开展各种类型的科学研究,宣传和推广科研成果。
(三)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荐学术论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四)合理安排科研和教学力量,努力改善教学条件,力争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研室的活力、实力和凝聚力。
(一)制定和实施师资规划与培养计划,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保持师资队伍合理结构的动态平衡。
(二)师资培养工作要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去外校或出国进修。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教师思想品德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师德。
(四)定期考核教研室工作人员,宣传教研室优秀事迹,推荐先进教育工作者,提出晋升和奖惩的建议。
第四章 教研室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定期召开教研室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参加的教研室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行集体备课制度,不断提高备课质量和课堂教学水平。
第十条 建立教研室学习制度,按照学校的要求,教研室定期组织全体成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至少每两周应开展一次教学法的学习和研究活动,要求教师做好记录,并存入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相互听课制度,教研室成员应不定期地相互听课,作好听课记录,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应安排好所有教学任务,在学期中不定期地开展教学检查,每期末应对所有承担的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总结。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决议,事业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师德;并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改革意识,懂得教学规律;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是教研室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制定教研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和教学研究活动,向所属教师分配教学、科研任务,并总结汇报教研室的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研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决定教材的选用,组织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
审批教师的教学日历,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抽查学生作业和学习成绩。审批试题,抽查试卷评分情况。对本室的考试考查工作全面负责。
抓好专业建设和学科(课程)建设,安排教师的进修,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交流,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协同本室人员搞好重大课题的攻关。
关心本室成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协同校、院(所)做好教师的评优、晋升、晋级工作。完成校、院(所)交办的其它事务。
按学校批准的编制,确定选留、调进和派出进修的人选,拒聘不适合本室工作的人员,提出对本室人员的提职、晋级和奖惩的建议。
调节和统一使用教研室的教学和科研经费,按校财务有关规定支配自筹资金。
检查本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或严重失职者,除给予表扬或批评外,提请学校或所在学院(所)给予恰当的奖励或处分。
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室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报校(院)审定后执行。
享有学校或所在院(所)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 教研室设置及教研室正、副主任聘任程序
教研室的设置、合并、撤消以及变更名称,均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主管教学副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教务处统一行文后生效。
教研室主任人选,在学院民主推荐(选)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经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行文批复聘任,学校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