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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12-05 09:21:0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环节。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考查(包括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实习、口试、实验等形式)两种类型。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重视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 

  第四条 具体课程考试方式的总原则是逐步开展线上考试、运用多种课程考核方式。 

  (一)思想道德与法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为考试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二)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为考查课程,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自主确定。 

  第五条 同时间内结束、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一般统一安排同卷考试。 

  第六条 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60分钟。 

  (二)考查课程的考试由教研室自主安排,考试时长不得少于60分钟。 

  (三)考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长相适应。 

第二章 命题

  第七条 各教研室负责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制定、修改。 

  第八条 命题的基本原则 

  (一)各类课程考试的命题,一般由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组成。 

  (二)所有命题均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除少数特殊课程外,每套试题的题型不能少于四种。 

  (三)所有课程的考试(查)命题必须掌握好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覆盖面。 

  (四)所有命题都要以电子稿方式存档,做到格式规范。 

  (五)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六)在试题构成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识记型试题应占60%;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 

  (七)命题应尽量避免雷同。四年内考题完全重复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任课教师负有考试命题的责任和义务。所有考试科目原则上命制两套难度相当的试卷,其中一套(含A、B卷)用于正常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 

  第十条 试卷命题完成后,教研室主任应组织复核。每一套试卷均应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以及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审查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学院,一份由教研室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在命题过程中,应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不得泄漏。 

第三章 监考与巡考

  第十二条 监考员由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一般实行交叉监考。教务处发放考试安排表后,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教室类型(一般45名考生以下的考场,每教室安排2位监考员;45名考生以上的,每教室安排3位)足额安排好监考员。安排监考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教务处协调,由课程所在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解决。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后放入试卷袋一并交给主考教师。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统一安排巡考员。巡考员必须在考试的全过程严格履行巡考职责。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应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巡考记录》并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四条 对未全面履行监考或巡考职责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考生

  第十五条 考生应主动了解考试日程安排,凭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违反考试纪律,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因下列情况无法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一)病情严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临时生病或其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需由所在学院出具正式证明材料; 

  (三)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或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比赛等活动而无法参加当期考试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学院关于缺考课程考核方式的意见报送教务处备档。 

  第十七条 需办理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并开具缓考通知单,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与其他考生同卷。 

  属于第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学院按照在教务处报备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按首次考试成绩录入。 

  第十八条 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如愿意参加补考或重修,可申请补考或重修,在成绩录入、评优评先时将按课程补考或重修对待。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课程免听手续,旷课学时数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或参加听课学时数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2/3的,不能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 

  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必须重修。考生旷考后补交的病假证明及缓考申请,一律无效。 

第五章 评卷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兼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建议各门课程采取“考试成绩50%+平时成绩50%”的比例综合评价总成绩。 

  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考勤等记录为准具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必须结合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平时成绩。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评卷与复核程序: 

  (一)各门课程由任课教师组织阅卷。 

  (二)所有试卷的评阅均要求有正评和复查,并签字确认。 

  (三)改卷教师一律用红色笔记分。记分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被扣除的分数。 

  记分必须字迹工整、准确、规范。全题答错和未答的题都记“0”分。每大题的得分写在题首的成绩栏内,大题中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得分栏内,观点分写在每个观点旁边的较显眼的地方(只记分数,不标明观点序号)。主评教师负责在总分栏内签字。 

  (四)评卷教师要认真执行评分标准,统一尺度,不宽不严,不得另立标准随意记分,成绩评定要有评分依据,保证按时、优质地完成评卷任务。 

  (五)评卷教师在计算分数时,每大题和各小题的分数不得四舍五入,只有在合成总分时才可四舍五入。 

  (六)当发现有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答卷时,评卷教师应先照常评分,然后经试卷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认定签字,再将试卷交教务处查实处理。 

  (七)复查教师须对已正评的答卷全面进行复查。如发现有误,要及时改正,并和主评教师一同签字。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从网上录入,打印一式两份,教师签名后留存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对成绩怀有疑问确需复核,须经个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属学院同意,方可办理查卷手续。经复查试卷确有误差者,经阅卷教师证实,报教务处批准后做相应更改。 

第六章 试卷分析

  第二十四条 评卷、登分结束后,各教研室应组织开展试卷分析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下课程必须组织进行试卷分析: 

  (一)所有必修课程; 

  (二)学生反应强烈或查卷较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构成、试卷评阅、试卷评价等三个方面。试卷分析完成后,应填写《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应由课程所在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并存档,教务处组织人员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试卷(含重修课程试卷)均由各课程所在学院存档并妥善保管。试卷保存时间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部分有代表性的优秀试卷可以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的本科学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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